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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成都三部门发文食堂原则

发布时间:2023/1/26 21:21:19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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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面新闻记者何方迪

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,切实保障在园幼儿用餐的安全卫生和营养健康,促进幼儿健康成长,近日,成都市教育局、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、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《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》的通知,对幼儿园膳食管理做了明确要求和规定。

“通知”指出,幼儿园履行膳食管理主体责任,实行园长负责制,园长是第一责任人。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(含实际控制人、经营管理人)应当保障幼儿园膳食投入并对膳食管理负责,落实园长负责制,督促园长履行管理职责。

幼儿园应成立膳食管理组,园长任组长,成员由分管后勤副园长、健康副园长、后勤主任、卫生保健人员、厨师、财务人员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、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等组成,负责制定食堂管理、营养计量、费用管理、食品安全、采购管理、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。

幼儿园的膳食服务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。幼儿园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,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。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,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。

“通知”要求,幼儿园每餐供应的食物包括谷薯杂豆类、蔬菜水果类、水产畜禽蛋类、奶及大豆类4类食物中的3类及以上,每天食物种类宜达到12种以上,每周25种以上,每天应保障水产畜禽动物性食物供应。餐点色、香、味、形适合幼儿,按照同类互换、多种多样的原则调配每日膳食,宜采用蒸、煮、炖、煨等健康方式烹制幼儿膳食,少用油炸、烤、煎等方式,尽量提供低糖、低脂、低盐的膳食,不得以含乳饮料代替奶类。

“通知”明确,幼儿园除严禁采购、使用法律、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,还应遵守以下规定:

禁止采购、贮存、使用亚硝酸盐(包括亚硝酸钠、亚硝酸钾);

禁止采购、使用散装食用油、散装食盐等;

禁止采购、使用含铝膨松剂、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;

禁止制作提供冷荤类食品、冷食类食品(水果除外)、生食类食品、裱花蛋糕、现榨果蔬汁;

禁止加工制作河豚鱼、小龙虾、田螺、河蚌、野菜、槐花、皮蛋、四季豆、豆浆、野生蘑菇、青西红柿、鲜黄花菜、红心甘蔗、含氰甙类植物性食物(木薯、杏仁等)、发芽或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;

禁止制作提供未经检验的生鲜乳、自制乳制品(包括但不仅限于自制酸奶、雪糕、冰淇淋等);

禁止采购超过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,以及保质期内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;

禁止采购、使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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